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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区涌平制盖厂、***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民初271号之一 原告:烟台市**区涌平制盖厂,住所地烟台市**区武宁镇***村北。 投资人:***,厂长。 被告:***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浏河镇郑和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骈坤,总经理。 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福田科技广场)A栋35、3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上景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1394号富田财富广场1号楼15层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河南**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6号***5号院9号楼28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杨美社区长发中路8号A2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启***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香榭水岸商铺4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江西林匠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园街道前山社区桐树坵25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烟台市明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区武宁街道工商大街97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烟台市**区涌平制盖厂与被告***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上景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河南**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启***五金有限公司、江西林匠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烟台市明志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 原告烟台市**区涌平制盖厂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333991.21元,及以此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被告***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将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上景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被告河南**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启***五金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林匠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明志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一切诉讼费由九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原告与被告烟台市明志机械有限公司有业务关系。该被告将出票人为***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票号为210530517338020201015745501869,到期日期为2021年10月15日,票面金额为333991.21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该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付。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南上景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被告河南**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启***五金有限公司、被告江西林匠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烟台市明志机械有限公司系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前手背书人。 被告***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恒大集团关联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既不是票据支付地法院又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被告***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恒大集团关联企业,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管辖的规定,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烟台市明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由于特殊原因,本院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