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保85号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涌平制盖厂,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投资人:***,厂长。
被申请人:***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骈坤,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上景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启东胜华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林匠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涌平制盖厂与被申请人***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上景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河南**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启东胜华五金有限公司、江西林匠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27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33991.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上景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河南**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启东胜华五金有限公司、江西林匠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3991.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