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保92号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涌平制盖厂,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投资人:***,厂长。
被申请人: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凯鹏华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鹤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林匠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5530361859。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涌平制盖厂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凯鹏华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鹤森商贸有限公司、江西林匠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29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凯鹏华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鹤森商贸有限公司、江西林匠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大汉至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