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霍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执29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41221730,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翠薇街**月亮湾国际中心18F。
法定代表人:陶子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南来,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涛涛,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霍亮,男,1974年3月2日生,汉族,住苏州。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8)苏0591民初75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双方确认截至2018年10月12日,被告霍亮欠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律师费3万元。此款于2018年11月30日前归还给原告。以上款项归还至原告提供的招商银行苏州分行中新支行,户名: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账号51×××02。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承担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逾期利息。二、诉讼费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4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2018年11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三、如被告霍亮未按约支付款项,原告有权就所有债权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由于债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6月1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因送达邮件“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邮递人员将执行法律文书在送达现场进行了张贴。
2、2019年6月19日,2019年10月23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购物地址、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尾号为1863建设银行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冻结期限截止至2020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申请续冻结,否则将承担未续冻结的法律后果。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6月2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购物地址、公积金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霍亮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截止至2021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申请续查封,否则将承担未续查封的法律后果。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查扣,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9年7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霍亮与案外人共同共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自由水岸花园5幢105室不动产一处(权证号:00335506,面积:108.86平方米),该房产设有大额抵押债权(抵押债权金额:308万元),该不动产已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处置并对拍卖款进行了分配,本案参与分配分得执行费32904元,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共计466726.7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19年7月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2019年8月12日,本院拨打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反馈的被执行人霍亮在支付宝登记的尾号为0698电话号码,显示无人接听。
7、2019年9月,本院通过江苏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穷尽执行措施未执行到位而终结本次执行措施。
8、2019年10月3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050400元,已执行到位466726.7元,尚有执行款258367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谚
审判员 韦 超
审判员 黄延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乐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