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940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瑞恩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91民初940号
原告: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跨塘分区。
法定代表人:陶子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南来,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燕,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瑞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师惠坊16-52幢38室。
法定代表人:夏雨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刘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亚,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与被告苏州瑞恩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恩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燕,被告瑞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刘念、杨青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原告8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请为: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不当得利债权8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仅在2015年10月爱尔铃一期厂房项目中发生一次业务往来84883.56元,且款项已结清。2018年12月18日,原告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将应付给苏州市华联燃料物资供应中心的8万元款项错付至被告账号48×××80。被告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8万元,经协商被告至今仍未归还款项,原告因而起诉。
被告瑞恩公司辩称:1.被告于2019年1月11日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自接管企业以来未接管到账册,无法确认该笔8万元来源,但鉴于该款项目前在被告账户,故应认定该8万元为被告财产。2.即使错付,错付时间也在被告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前,就该笔款项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要求返还原款,故第2项诉请不应支持。3.对破产被申请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为确认之诉,不能提起给付之诉。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方正公司因与被告瑞恩公司曾有商品混凝土购销往来,向被告瑞恩公司账号为48×××80的中国银行苏州馨都广场支行账户转账支付货款84883.56元,被告瑞恩公司亦为原告方正公司开具相应发票。
2018年12月19日,被告瑞恩公司上述账户又收到原告方正公司支付的80000元,转账摘要为“爱尔铃货款”。
2019年1月11日,本院作出(2019)苏0591破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苏州市宏兴泰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对被申请人瑞恩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上述事实,有付款回单、发票、对账单、(2019)苏0591破2号民事裁定书等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方正公司提交《临时(零星)砼供货协议》,反映原告方正公司与苏州市华联燃料物资供应中心就爱尔铃项目存在砼供销关系;提交微信及短信记录,反映原告方正公司丁某、刘某未准确传达接收付款指令,将其应付苏州市华联燃料物资供应中心的砼货款错付至被告瑞恩公司账户,后经了解并与苏州市华联燃料物资供应中心柳某交流后得知错付情况,又通过短信向被告瑞恩公司“夏总”主张返还。被告瑞恩公司虽对上述证据中部分真实性、部分关联性不认可,但自己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取原告方正公司诉争80000元的理由。
本院认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80000元,被告未能提供收取款项的合法根据,被告获得该款致原告受损,已构成不当得利,被告本应将该款返还原告。鉴于本案立案前本院已裁定受理案外人提出的对被告瑞恩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现原告诉请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不当得利债权8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瑞恩建材有限公司享有金额为80000元的不当得利债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被告苏州瑞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金额为1720元的诉讼费用结算债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刘洋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