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91民初13766号
原告:苏州方正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南路96号山水桃源山庄64幢。
法定代表人:陶子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双琴,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钧,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第三人: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跨塘分区。
法定代表人:陶子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双琴,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钧,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方正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地产公司)、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建设公司)与被告***经济赔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精华独任审理,于2020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方正地产公司、方正建设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双琴、李日钧、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原告方正建设公司申请变更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正地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方正地产公司无需支付被告赔偿金45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0年1月入职方正地产公司,担任主办会计,同时兼任方正建设公司会计工作。2018年1月30日***以家庭债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请求向方正建设公司暂借款300万元,经法定代表人陶子鹏在暂支单上签字同意后,方正建设公司出借300万元给***。2018年1月31日,被告在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300万转回方正建设公司账户,并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300万转账至其丈夫霍亮名下银行账户,用于偿还家庭债务。后方正建设公司要求***归还借款,***却拿出有霍亮字样的借条,并表示款项系霍亮所借,而其与霍亮已离婚。基于对***的信任,方正建设公司后起诉霍亮要求归还借款,后形成调解书。该案诉讼中,因保全了登记在***和霍亮名下共有的两套房屋,***向方正建设公司负责人提出希望解除掉对“XXX花园二区X幢XXX室”房屋的查封、待该房过户至***个人名下后将随即出售房产全额归还300万元借款。方正建设公司再次信任***,并借给其50万元周转,结果房产过户至***名下之后其却拒绝卖房还款。2019年2月,方正建设公司发现借款给***的暂支单缺失,而***作为主办会计无法进行解释,方正地产公司遂将***从财务主办会计暂调整为采购部材料员。因诉讼霍亮还款案件,经司法程序方正建设公司仅在执行程序中获得小部分清偿,其余款项在该案中无法受偿而损失巨大,故方正地产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对***作出了开除处理决定。另因***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方正建设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永安桥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报案并在处理过程中。两原告认为,***作为从业多年的会计,理应遵守会计规范并恪守工作纪律和执业道德,但是其在未经公司领导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300万元转出到霍亮名下银行账户,导致目前方正建设公司巨额债权无法受偿。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方正建设公司对其作出开除处理,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情合理合法。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借款是按照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借的,借款的纠纷已起诉,2018年8月原告起诉了被告前夫一人,法院也出具了调解书,债权债务的关系也非常明确,原告也拿到了四十几万。本案是劳动争议,在借款这个案件中,被告已经全部举证,被告前夫的借款全部是用于非家庭共同生活。被告前夫霍亮是原告法定代表人陶子鹏十几年的朋友,被告还是陶子鹏介绍给霍亮相识、结婚的。原告出借霍亮钱不但害了被告,还害了被告二十多年的工作。
第三人方正建设公司述称,同方正地产公司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04年4月起入职方正建设公司处工作,后***的社会保险关系于2010年1月起转至方正地产公司处,最后缴纳至2019年5月,***岗位为财务。
2018年1月30日,***通过方正建设公司账户向其个人账户转账汇款300万元。翌日,***又将该300万元转账支付至方正建设公司账户,后又通过方正建设公司账户向其配偶霍亮账户转账支付300万元。霍亮后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2018年1月31日霍亮向方正建设公司借人民币300万元,借条落款日期2018年1月31日。2018年5月,***与霍亮离婚。2018年8月6日,方正建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霍亮请求归还借款300万元等,并申请了财产保全,后又申请进行解封,2018年10月12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霍亮归还方正建设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等费用。2019年6月18日,方正建设公司另提起诉讼,起诉霍亮、第三人***要求撤销霍亮无偿转让苏州工业园区XXX花园二区X幢XXX室房屋的行为等。庭审中,三方均述称上述借条是在2018年8月起诉前由被告交付给方正建设公司的。
2019年5月30日,方正地产公司向***发出《开除处理员工决定书》一份,载明,鉴于***在职期间,未经公司领导许可,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巨额资金私自转至***个人以及他人账户,此行为已不再适合担任公司任何职位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以及公司相关的管理条例,且已涉嫌职务侵占。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相关规定,决定处以公司内通报,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方正地产公司已将解除理由已告知工会。***劳动关系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19000元。
方正地产公司、方正建设公司处共同使用的《员工手册》已履行民主程序,并告知***。其中第十四章第五十一条第(四)款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本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对完成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经公司提出,拒不整改的。《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第4款个人因私借款管理,严格控制借款(原则上一般不予借款),但若填写暂支单并经得董事长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书面签字同意后,财务部依据上述书面签字同意的暂支单予以办理。方正地产公司、方正建设公司在仲裁庭审时陈述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第三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具体指违反员工手册上述列明的规定。
方正地产公司、方正建设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的违纪事实主要指:1、***擅自将300万借款转给霍亮,后***自行提供一份由霍亮签署的借条,后方正建设公司持借条至法院起诉霍亮,并查封了***与霍亮共有的两套房产,经法院调解,***提出要求解封房产,将该房产自行变卖后归还方正建设公司的借款,方正建设公司同意该调解方案并向法院提出解封申请,法院依法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后***未按照约定变卖该房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方正建设公司起诉***和霍亮,提出要求撤销转让XXX花园房产的行为。但该起诉讼目前无结果,所以目前为止依然损失300万元。2、2019年2月底,方正地产公司、方正建设公司发现***自行擅自将300万元转给霍亮,然后让其归还借款,但***一直不予理会。
仲裁庭审中,***提供了往来账项询证函,以证明300万实际借款人是霍亮。方正地产公司、方正建设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在2019年2月底发现***擅自将300万元转给霍亮后,因为审计需要,公司让***把该询证函带回去让霍亮签字,之后***把该签有霍亮名字的询证函交给公司,但至于上面霍亮的签名是否是其本人所签并不清楚。
***于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1月12日裁决方正地产公司支付***赔偿金456000元,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方正地产公司、方正建设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
关于申请付款流程,***述称申请付款时应有申请单,然后陶总签字,特殊的借款,只要陶总同意就可,申请人签字,财务总监审批,陶总最后把关,付款时出纳制单,主办会计复核,每天出纳日报表报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再报告法人;***之前工作为主办会计。关于300万元付款过程,***称陶子鹏知道被告家庭情况,被告当时将霍亮欠了很多高利贷的事情告诉了陶子鹏,陶子鹏与霍亮是多年朋友关系,陶子鹏有辨别能力,他是借款给霍亮而不是被告个人,转账300万元给霍亮是经过陶子鹏同意的;公司转给***300万元是转借的,因为***无任何理由借300万元,***称第一次转账并不是其工作做错,单不是其做的,因为当时两人没有离婚,其他人都认为是其家庭共同债务,第二天其想想因借款人不是其本人,谁借钱就该把钱打到谁的卡上,才又由其还到方正建设公司再从方正建设公司转账300万元到霍亮账户。
方正地产公司、方正建设公司对300万元借款过程陈述为,2018年底,***到陶子鹏办公室哭诉称家庭遇到重大变故,其丈夫投资被骗资金约800万元,有很多是借他人的钱,别人催款,但房子一时卖不出去,希望陶子鹏借300万元给她,公司当时资金紧张,就没有答应;临近春节被告又来借款,并说房子已有人看中马上就可还公司,陶子鹏就答应借给她300万元。当时300万元有暂支单,由陶子鹏签发给被告,公司按照暂支单转账给***本人300万元。后被告迟迟不还,2018年7月,***找陶子鹏说其和丈夫已离婚,希望陶子鹏协助出面起诉并保全房产,并且还向公司借50万元等卖掉房产一起还。后来公司相信被告,就安排财务总监进行了帮助。后新财务接手后核查发现2018年1月30日、1月31日转账事宜,才知道***擅自转账给霍亮的事情。
上述事实,有苏园劳仲案字〔2019〕第2043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关于本案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问题,首先,根据当事人陈述,方正地产公司及方正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陶子鹏有同意将方正建设公司300万元款项转账支付给***的事实,公司相应财务人员根据财务付款流程进行了审核并最终由主办会计***转账支付到其本人账户,次日***虽将款项归还到了公司账户,但其再次将相应款项转账支付至其配偶霍亮名下并无书面暂支单等公司款项支付审批手续,***虽辩称已经陶子鹏同意,但陶子鹏所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方正地产公司、方正建设公司均不认可,且仅认可第一次转账支付给***本人的事实,***亦无证据证明其该次转账付款已经负责人员同意,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本院认定***第二次转账支付至其配偶霍亮名下300万元未经公司财务审批制度,违反了公司财务政策制度的规定。其次,***系方正地产公司处担任主办会计,理应按照财务政策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其擅自转账支付巨额款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方正建设公司后虽经过诉讼与霍亮达成了调解协议,但仍然造成了重大损失及不利影响,对公司产生了严重后果。最后,方正地产公司处《员工手册》已经民主程序制定,解除依据合法有效,且方正地产公司已将解除事宜告知了工会,履行了法定程序。综上,方正地产公司解除***的劳动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相应经济赔偿,本院对方正地产公司不予支付赔偿金456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苏州方正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4560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李精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