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金田世纪(昆山)木业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民终39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翠薇街9号月亮湾国际中心18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141221730。
法定代表人:陶子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伟,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洁,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金田世纪(昆山)木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镇北苑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7139260X6。
法定代表人:关健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世华,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振,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田世纪(昆山)木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16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正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金田公司支付方正公司工程款1000万,并支付自2014年4月4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央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错误归责、处理不公。在整体工程已经验收,争议项目确实施作的情况下,金田公司对其扣减工程款主张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1、无论是2016年1月18日邮件的7371844元,还是2016年2月1日付款93%协议书的5631805元。皆被明文限定为争议金额,则最终结算协商未成,需确定相应争议工程量及单价来计算工程款。但一审判决擅自确认我方“放弃了”始终没有同意放弃的上述争议金额差异部分的1697264元,显属合同解释及举证分配错误。2、签证单1、7、9、10、15对应的答疑单,金田公司合同负责人王坚中都没签署日期,监理也未签字,不符合证据要求。涉嫌擅自添加非真实内容,不能作为方正公司擅自施工的有效依据。3、以上所列签证工程量,对施工事实没有争议,问题在于是否擅自施工。全案近60分签证单都是1年多或半年后才被审(复)核,但都不被认为是未经同意施工,为何以上签证例外?事实是方正公司施工前已报请同意,监理和金田公司当然知晓。4、上述签证单皆注明正常施工进度内的申请日期,金田公司或监理事后签署并未异议,可推知施工经过同意。5、根据合同原则事宜第二.1条,特别是合同专用条款13.3修正,以及备案合同31.3条的规定,金田公司收到方正公司变更价款报告14天内不答复视为确认。上述签证系经同意后施工,金田公司若予反对应承担举证责任。二、(一)争议项目造价鉴定的必要性。2016年2月1日付款93%协议书约定的“争议”金额5631805元,双方当事人对于是欠款额上限还是下限可能存在争议,对于以下有争议又协商不成的工程量,应当依法鉴定才能完成金田公司举证责任:1、签证单1、7、9、10、15,工程量协商不成需要鉴定;2、幕墙增加部分180万争议金额,乃因投标报价时合同内玻璃幕墙图纸变更为木索幕墙,导致幕墙结构钢用量增加,以及木饰面幕墙安装固定点增加产生结构和施工工艺变更,一审套用玻璃幕墙单价结算显然不当。3、变更的防水及保温合同里没有可套用的单价。需换算或套用定额,一审没有查明该事实。片面采信金田公司主张的并不存在的可套用报价没有合同依据。(二)整体工程造价的必要性。结合投标须知九.3条,可知合同原则事宜第二.2条“工程完工时发现报价单所列项目如无施作时,甲方得扣除该项工程款”适用于承包方遗漏施工项目,并不包含订约伊始双方就知晓的平行发包项目。施工合同的“议价记录表”第三部分只是平行发包项目的框架内容。总包配合费仅系方正公司配合平行发包项目施工及其竣工验收的成本费用,与方正公司就平行发包项目在5600万固定总价内的可得利润无关。在案无证据证明双方就平行发包项目的发包价格达成合意。金田公司擅自定价,构成违约,方正公司的可得利益应与平衡,若协商不成,整体工程造价鉴定成为必要。三、反诉修复造价鉴定结论及其采信不合理。方正公司一直积极履行维修义务,后为规避金田公司故意拖延结算,才要求结算后再维修。对维修造价鉴定不予接受:道路维修的范围及鉴定金额过高;楼面裂缝维修方案不合理且鉴定金额过高。另外,一审判决支持金田公司自行推断性及不确定性鉴定金额,方正公司无法接受。四、增加通用措施费119616元应予支付。通费用是总包商的政府费用组成部分,决定于整体工程造价与相应费率,与内部发包施工行为无关。我方整体工程配合义务最大,因平行发包合同损失最大,我方应是该费用的最有权受领人。五、其他重复扣除费用。金田公司擅自克扣固定总价内的完工款项,如钢结构/气楼天窗。金田公司合同外自行采购的设备费用在结算时强压我方承担,如不锈钢。另外,室外预埋管道存在重复扣款。
金田公司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明确,认定事实清楚,方正公司作为一审本诉原告,应对其主张的工程款金额及组成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方正公司一直未尽举证责任,反而是金田公司为了法庭查明案情,主动提交了2016年1月18日的邮件以及2016年2月1日的协议等大量的证据,方正公司不得因此要求金田公司承担其不应承担的举证责任;签订单1、7、9、10、15对应的答疑单,金田公司一审中逐一进行了质证,不存在方正公司所述的金田公司擅自添加的非真实内容的情况,该证据应当予以认定,反映了方正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擅自施工等客观事实;签订单1并非是同意施作,而是同意按照答疑单19及答疑单25施工,金田公司没有改变合同专用条款13.3的签证程序,方正公司应对何时报请并获得金田公司同意以及符合双方约定方式等承担举证责任;双方具有争议的工程款仅为人民币5631805元,争议项目清晰,完全可以逐项认定,无需重新鉴定;本案不存在超出维修方案鉴定意见范围的费用,质量鉴定意见明确了道路整体质量问题出现的基础就是基层存在质量问题,质量鉴定意见中修复方案遗漏了道路基层质量问题,一审法庭在注意到这一遗漏后依法征询了鉴定机构的意见,并取得鉴定机构补充的修复方案。根据工程道路修复的客观实际情况,鉴定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的鉴定结构未超出维修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进行依法裁量并无不当。
方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金田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5283526元;2、判令金田公司赔偿因拖延付款导致的利息损失暂计120万元(利息计算时间分别以2015年6月18日工程竣工的应付款93%,2016年4月13日协助金田公司领取房产证应付款95%,2016年6月18日应付款100%),利息计算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一审庭审中,方正公司变更该项诉讼请求为:从2014年4月4日(主体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计算至履行完结之日。具体计算公式为以1528352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三、判决金田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金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方正公司向金田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560万元;2、判令方正公司承担追加审计费用824975元;3、判令方正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工程承担维修费用共计3071152.94元,并向金田公司支付因申请鉴定、评估而产生的鉴定费143000元。4、判令方正公司向金田公司支付因涉案工程未达到苏州市文明工地、苏州市优质结构等质量要求的违约金20万元。5、判令方正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合同签订的事实。
2013年6月,方正公司(作为承包方)与金田公司(作为业主方)签订《金田世纪(昆山)木业机械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总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书包括十二个部分。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2013年方正公司与金田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双方确认:合同协议书、工程议价纪录(中标通知书、5.27会议纪要、议价记录表、询标纪要、合同原则事宜、问题申复单、工程报价之缺失项目)、工程投标书、工程投标须知、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工程报价单、工程图纸补充说明、建材规格明细表、安全文明及质量处罚措施、设计说明及图纸、地勘报告作为协议书的一部分,同意本工程合同价及完工日期如中标通知书明示。
第二部分、《工程议价记录》。1、中标通知书。2013年5月27日,金田公司向方正公司致中标通知书,该中标通知书载明:金田公司新建厂房项目,经过评票及议标后,现确定方正公司中标。2、中标基本情况。该情况载明:招标项目金田豪迈木材行业中心,招标方式邀标,招标单位金田公司,…中标单位方正公司,中标价5600万元,工期377天。备注:本通知书代替招标确认单,作为办理下道建设程序的依据。3、会议纪要。2013年5月27日,关于金田豪迈木材行业中心大楼,方正公司与金田公司约好以下条款:(1)签订议价记录表等合同附件。(2)合同付款方式改为方正公司提供10%履约保函,金田公司提供10%预付款。(3)投标保证金100万将于领取施工许可证后退还方正公司。(4)为满足工程报建需要,双方另行签订报建施工合同(GF-1999-20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合同仅作报建和备有关部门检查之用。施工工程付款及其他事项,均按双方签订的实际合同执行。…4、议价记录表。明确总价5600万元(总价包干)…5、合同原则事宜。(一)总价承包原则。(1)除非金田公司有变更指令,否则图纸补充说明、问题申复、工程报价单及图纸所要求的项目都须施作,总承包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金田公司要求追加。(2)涉及责任施工之项目,如基坑围护,总承包不得以因金田公司无设计图说要求追加。(二)变更设计原则。…6、询标纪要。…7、问题申复单。…
第三部分、《工程投标书》。2013年4月22日,方正公司以60961718元投票建设金田公司厂区,完工日期约定为2014年5月20日。…
第四部分、《工程投标须知》。2013年4月8日,金田公司作出《工程投标须知》,内容为:一、工程名称:金田世纪(昆山)木业机械有限公司新建厂房工程。二、工程概述:本工程位于昆山市,沈安路东地块,用地面积约为23333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21327平方米,其中地下建筑面积约为3090平方米,地上面积约为18237平方米,其中A幢5层框架结构,面积约为9235平方米,B幢单层框排结构,面积约为3889平方米,C幢2-3层框架结构,面积约为5060平方米,变电所53平方米,建筑总占地面积约为8497平方米。另户外道路广场面积(含40个地面停车位面积)约为7043平方米。…十二、工程期限。1、开工期限:总承包须于接获甲方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申报施工许可证及进行工地临时设施、道路前期工作。逾期按日罚本合约工程总价2‰之违约金,甲方得于履约保证金内径行扣除,如有不足之数仍得向总承包追偿,总承包不得有异议。2、完成期限:总承包须于接获甲方中标通知书之日起算394日内完成本工程(详竣工日定义)。逾期按日罚本合约工程总价2‰之违约金,甲方得于应付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内进行扣除,如有不足之数仍得向总承包追偿,总承包不得有异议。3、最高之罚款金额不应超过工程总价之10%,但总承包逾期如已确实影响甲方计划者不在此限,甲方得视实际损失情况向总承包提出索赔。4、因故延期:因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增减而须延迟开工日期或延长,缩短完工期限者,须于事先由双方以书面议定并依规定办理。因天灾、人力不可抗拒及法令限制等非总承包所能挽回者,总承包应提出佐证,甲方得根据工程监造工程师之报告,审核后以书面通知总承包办理。…
第五部分、《专用条款》。定义、修改及增加合同条件条款。1.1.4款项与付款。条款1.1.4.1全部删除。以如下条款替代:合同价格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经商定的工程设计、施工、竣工和缺陷修补的款额,包括以及按照合同做出的调整。本工程在合同协议书签订总价为5600万元。另外,承包商同意招标文件、问题申复单、合同原则事宜、投标文件等文件都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无论承包商在考虑过程中是否有遗漏项,合同价5600万元整都应被视为固定价并受到尊重。但是,如果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后,业主提出任何变更指令,承包商须对所有变更指令做出相对应的施工措施,并提交业主一份详细的报价清单及工期要求,供业主审核并通过。本工程为总价承包制,除非业主有变更指令,否则图纸补充说明、问题申复单、工程报价单及图纸所要求的项目都须施作,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业主要求追加。…1.5文件优先次序。文件优先次序修改如下:a、合同协议书、b、议价纪录、c、专用条件、d、投标须知、e、图纸补充说明、f、工程量清单、g、投标书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8、1工程和开工。工程开工日期应为递交给承包商的业主通知内所示日期。8.2竣工时间。增添以下条款:(C)本工程完工时间为2014年5月30日。如因业主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延后,相应完工时间顺延。竣工验收条件详见工程投标须知第十三条。另增加本项目业主决定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所有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的签证以及竣工结算的审核等均需审计确定。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承包商才能请领总工程造价之93%的款项。8.7误期损害赔偿费。参照投标须知第十二条第2、3小项。…13.3变更程序。删除条款13.3内容更改为:任何变更设计必须由业主发出变更指令或承包商提出书面要求并经业主同意发出指令后方可实施,不可在变更项目施工结束后再行提出变更追加。如果业主变更设计指令发出后,承包商须依指定内容立即施作,不可等待业主方签订工作量及价格后再行施作;此项变更设计工作完成后3个月内,业主方须核定工程量及价格并依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之程序计价。承包商得依变更设计指令内容以书面形式要求竣工日期之修改,业主方于核定工程量及价格时也须核定此要求。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工程量按实调整,单价按以下规定调整: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的,按工程量清单已有综合单价计;清单中有类似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的,参照该综合单价确定;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工程新增项目)的计价规定:工程量按实计算,套用2003版《江苏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相关费用江苏省的有关规定标准计取,材料价格参照施工期苏州市材料信息价(正刊),无信息价的以业主签证价为准,按上述方法计算后总价下浮7%作为新增项目的最终结算价。…14.2预付款。删除条款14.2。内容变更如下:…1、预付款:本工程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于收到履约保函后的一星期内给付。2、金田公司依工程进度每月付款一次,但总承包每次计价时需达总工程进度之5%以上。…4、全部工程完成且所有工程缺失经金田公司查验合格后,请领总工程造价至86%。5、总承包于竣工日后可请领总工程造价至93%。6、总承包协助金田公司拿到房产证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请领总工程造价至95%。7、保留总工程造价之5%作为保固保证金,于竣工日起算一年保固期满后,再行无息发还。…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3年;4、新建厂房厂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3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部分《通用条款》。…
第七部分《工程报价单》。…最终价5600万元。
第八部分《工程图纸补充说明》。…
第九部分《建材规格明细表》。…
第十部分《安全文明及质量处罚措施》。…
第十一部分《设计说明及图纸》。…
二、关于合同验收的事实。
合同签订后,方正公司对涉案的厂房进行了施工。2014年4月2日、4月4日,方正公司、金田公司与监理单位(苏州三联建设顾问有限公司)、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共同对涉案的C号、A号和B号厂房进行主体部分工程质量验收,确认C号厂房施工起止日期为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4月1日,验收日期为2014年3月25日;A号厂房施工起止日期为2013年11月4日至2014年4月4日,验收日期为2014年4月4日;B号厂房施工起止日期为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4月1日,验收日期为2014年4月4日。C号厂房的层次为地下一层,地上二层、三层,建筑面积为地上5060.26平方米,地下793.35平方米;A号厂房的层次为地下一层,地上五层,建筑面积为地下9234.56平方米,地下2379.12平方米;B号厂房层次为一层,建筑面积为3888.88平方米。方正公司签字认为施工符合要求,其他四验收单位责任人签字认可。验收报告内容为:1、建筑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齐全,并进行复试检测合格。2、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在各项工程施工中,商品混凝土提供的原材料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齐全。3、各分项工程验收资料齐全。4、工程现场外观质量检查符合要求,轴线、标高正确。
2015年6月18日,方正公司与金田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单位五方对涉案A号厂房、B号仓库、C号厂房、配电房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证明书,该证明书载明:A号厂房的建筑面积11613.68平方米,工程造价1603.95万元,结构层次地上五层,地下一层;B号仓库的建筑面积3888.88平方米,工程造价1273.95万元,结构层次一层;C号厂房的建筑面积5853.61平方米,工程造价1034.41万元,结构层次地上三层,地下一层;配电房的建筑面积192.36平方米,工程造价62万元,结构层次一层;开工日期均为2013年7月1日,竣工时期均为2015年6月18日。验收意见均为:1、本工程所有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2、本工程各分部质量控制资料完整。3、本工程所有分部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完整。4、本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符合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一审另查明,2015年5月20日,涉案A号厂房、B号厂房、C号厂房单项(安装、装修、幕墙)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苏州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经总包单位、设计单位签字确认合格,验收记录认为: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均符合相关规定。4、观感质量符合要求。金田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认为验收合格。该验收报告还载明:A号厂房单项工程外立面石材幕墙、千思板幕墙、玻璃幕墙造价256万元;B号厂房单项工程外立面石材幕墙、千思板幕墙、玻璃幕墙造价288万元;C号厂房单项工程外立面石材幕墙、千思板幕墙、玻璃幕墙造价247万元;开竣工日期为2014年7月16日至2015年5月20日。
三、关于合同价款变更的事实。
2016年11月30日,金田公司向江苏省昆山市正信公证处申请办理有关网络电子邮件的保全证据公证。该公证处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苏昆正信证民内字第7187号公证书,对金田公司的代理人王坚中操作电脑进入mail.126.COM进行的保全证据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在公证书的第113页至114页中,方正公司工作人员陈新华于2016年1月18日向金田公司工作人员王坚中转发邮件,内容为:附件是审计周总提供的金田审计结算初稿,结果如下:1、双方已确定的结算额49779845元。2、双方未确定的结算额7371844元,待关总讨论协商。3、目前金田共支付方正工程款40346413元,工程结算自2015年7月至今已有半年,目前须确保农民工回乡顺利,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根据合同工程款支付如下:1、双方已确定的结算额49779845元,应支付至93%为46295255元,已支付40346413元。金田于2016年1月20号支付方正5948842元(46295255元-40346413元)。2、双方未确定的结算额7371844元,本月20号暂按80%支付5897475元,待关总本月28号回上海后,我们及审计周总来上海与你当面核对(多退少补原则)。2016年1月20日共支付工程款11846317元(5948842元+5897475元)。
在公证书的第115页中,金田豪迈木材行业中心项目结算审核汇总表中,对于土建部分联系单部分,方正公司送审金额7920339元,审核金额4365032元,核增金额606233元,核减金额4161540元,有争议部分金额1838614元;对于安装部分联系单部分,送审金额2995647元,审核金额2101710元,核增金额427458元,核减金额132139元,有争议金额为零;对于增加幕墙部分,送审金额3837507元,审核金额2035826元,有争议金额为1801681元;对于外立面石材单价调整差价扣回部分,送审金额为零,审核核减金额为278060元,有争议金额为278060元;对于外立面P板材料扣回部分,送审金额为扣除3963730元,审核金额为扣除4243730元,有争议部分金额为280000元;对于增加外墙防水部分,送审金额709437元,审核金额605584元,有争议金额为103853元;对于增加外墙温部分,送审金额322932元,审核金额112952元,有争议部分金额209980元;对于材料调养部分,送审金额为161189元,审核金额171950元,核增金额10761元,有争议金额为零;对于配合费部分,送审金额285500元,审核金额242725元,有争议金额为42775元;对于扣除签约合同内未施工部分,送审金额8636880元,审核金额11334144元,有争议金额2697264元;对于通用措施费调整部分,送审金额119616元,审核金额零,有争议部分金额119616元。综上,加上原合同约定56000000元,送审金额共计59751558元,审核金额49779845元,核增金额1044451元,核减金额11016165元,有争议部分金额7371844元。
2016年2月1日,方正公司与金田公司签订《新建工程竣工日期付款93%协议书》,约定:1、在金田公司了解方正公司已安排人员开始将资料送进昆山城建档案馆的情况下,金田公司同意根据审计周永华先生于1月16日的审计结果中无异议部分(49779845元)的93%提前支付,有异议的部分(5631805元)在春节的再行协商解决。2、金田公司在支付给方正公司93%的工程款同时,将先代审计暂时代扣审计要求的644000元审计费,方正公司对此部分审计费用计取存在异议,最终审计费用双方将在年后按照合同商议或金田公司按法律程序追讨。3、综合本协议第1、2条,本次金田公司将向方正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49779845元(审计周先生于1月16日的审计无异议部分)×93%-42810667元(已付工程款项)-644000元(代扣暂定审计费用)=2840588元。4、春节后方正公司将积极的开展送资料进昆山城建档案馆的工作,争取在2016年2月底为金田公司取得竣工备案凭证。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要求方正公司与金田公司明确2016年2月1日协议书中约定的有异议部分金额5631805元的金额明细。金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5631805元除合同内工程量扣减异议部分方正公司在2016年2月1日签署协议时主动放弃了1697264元和配合费42775元外,其余争议金额部分与7187号公证书第115页金田豪迈木材行业中心项目结算审核汇总表中的金额相同。
一审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9月30日组织方正公司与金田公司进行核算,结合双方出示的证据,对于双方有争议的5631805元,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1、对于合同内方正公司未实际施工的工程应予扣减部分1000000元。
方正公司在2016年1月18日邮件中提出应当扣减未施工的工程金额为8636880元,金田公司提出该部分应扣减金额部分为11334144元,其中直接施工费金额10659255元,扣除管理金额213185元,利润金额319778元,扣除税金金额363800元,合计金额11556018元,乘以合同优惠系数0.9808,实际扣除金额应为11334144元。根据方正公司与金田公司2016年2月1日达成的协议,双方确认争议金额由7371844元变更为5631805元,相差金额1740039元;金田公司提出该1740039元包括方正公司放弃了此部分的1697264元和配合费42775元,方正公司对此虽然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对金田公司的此项陈述予以确认。对于差额金额1000000元,金田公司虽然提出应当扣减,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认为金田公司应对扣减部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向方正公司支出该1000000元工程款。
2、对于合同内价格确认差异的部分。
(1)外立面石材单价调整差价扣回部分278060元。方正公司未提出扣减该部分金额,金田公司提出应当扣减278060元,理由为按实际施工价格标准计算,故需将合同价与施工实际价格差额扣除。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约定的石材价格经双方约定确认后无正当理由双方均应予以恪守,金田公司在合同约定石材价格后又提出据实调整,且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金田公司提出扣减该部分金额278060元的理由,不予支持。
(2)外立面P板材料扣回部分280000元。方正公司提出对于外立面P板材料应当扣回3963730元,金田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另提出还应扣除该部分P板材料损耗28000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此不予支持。
3、对于土建部分差异金额1838614元。
该部分事实涉及签证单包括001、002、003、005、006、007、008、009、010、011、012、014、015、016、018、019、020、021、023、026、027、028、030、032、034、037、038、039、040、041、042、044、045、047、048、050、051、053、054、056、057、059。方正公司主张的该部分签证单金额为7920339元,经核算实际金额为7634307元,金田公司审核金额为4365032元,双方确认争议金额为1838614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签证单1中基础梁侧面砂石回填部分金额共计49095元。方正公司于2013年8月8日签字确认的工程签证单01中要求变更金额2309638元,金田公司审核时确认核增37281元,核减354359元,双方有争议部分为基础梁侧面砂石回填部分金额49095元(其中方正公司送审工程量为272.75立方米,送审单价180元/立方米,金田公司审核工程量为0)。方正公司认为基础梁侧面需要回填,金田公司认为1号签证单没有明确说明基础梁侧要用砂石回填,现场也没有监理和业主的签证确认。即无设计要求,亦无实际施工,图纸会审图纪要亦无此项,金田公司对此追加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监理单位及金田公司在工程变更签证单1的审核意见及复核意见认为现场按答疑单19及答疑单25施工,方正公司认为需要增加基础梁侧面砂石回填金额49095元,缺少监理单位和金田公司的签证确认,故对于此项金额,不予支持。
(2)签证单7中B号、C号楼基础增加灰土回填金额999927元。方正公司于2013年8月9日要求增加该项工程变更,理由为根据答疑单6,由于现场土质较差,地坪500厚以下部分采用2:8灰土分层夯实。金田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审核意见为无此作业,不同意追加。监理单位2014年11月18日复核意见为未施工,不同意追加。
方正公司为证明施工该项工程,提供土工检测报告两份,该报告载明,2014年7月11日,昆山求正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单位金田公司的委托,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检测报告,检测结构部位B号楼地坪回填、C号楼地坪回填,品种二八灰土,检测结论认定经检验,所检部位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
金田项目需协调事项答疑单(6)中,方正公司在总包建议中认为B号楼、C号楼地坪550厚以下部分采用2:8灰土分层夯实,此项需增加相应费用。监理单位意见:建议不考虑使用灰土以节约成本。建设单位意见:1、请选择工地内优质土壤分层回填分层夯实,不考虑使用灰土以节约成本。2、结论选择工地内优质土壤进行回填并分层夯实,此项不涉及加减账。
一审法院认为,工程变更签证单7中方正公司提出需要增加工程量999927元,但该工程量的增加缺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同意,且在答疑单6中,监理单位及金田公司均不同意使用灰土,方正公司要求增加该工程量的要求缺少依据,不予支持。
(3)签证单9中土方开挖、回填费用14625元。方正公司于2013年8月7日要求增加该项费用,理由为金田豪迈木材行业中心原施工计划为先开挖A号楼,B号楼因屋面结构更改等待设计变更,桩基施工待A号楼土方回填后再行施工;7月24日接建设单位通知,B号楼屋面结构按原图施工,可A号楼西侧土方已开挖至第一梯阶并影响B号楼桩基施工,A号楼西侧需进行土方回填。监理单位于2014年11月18日复核意见认为不同意追加。建设单位方正公司于2014年11月审核意见:是施作了,但是否视为变更仍须讨论,理由如答疑单9之说明。
金田项目需协调事项答疑单(9)中,方正公司建议由于建设单位的设计变更造成我方施工计划调整而增加成本,希望建设单位对相关费用给予考虑。监理单位意见挖土和填土过程始终都没有请监理参与、计量。建设单位意见:总包施工程序之误判情有可原,但在A栋审核未通过,建设方及监理未金田公司知下便急于施作也显示操之过急,是否涉及加减账依合同办理。
一审法院认为,工程签证单9中约定的工程量没有监理单位的确认,金田公司确认方正公司进行了施工,但认为应按合同办理。方正公司主张的该工程工程量14625元不符合合同专用条款第13.3条的约定,不予支持。
(4)签证单10中河道增加临时土坝费用148540元。方正公司于2013年8月9日要求增加该项费用,理由为:根据业主要求,在C号楼东南侧增加临时土坝。监理单位于2014年11月18日复核意见:是否追加变更由审计确定。金田公司于2014年11月审核意见:是施作了,但是否视为变更须讨论,理由如答疑10之说明。
金田项目需协调事项答疑单(10)中,方正公司建议希望建设单位对土坝相关费用给予考虑。金田公司意见:1、总包方提出土坝可截断河流,抽水形成河道干枯以利C栋开挖及驳岸施作。2、7月18日开始施工土坝,水利站同日也告知河道需有30米宽,36米之内不可有任何建筑物,故建设方不考虑驳岸施作,但考虑抽干河水对C栋施作有利,不阻止土坝修筑。3、结论:此土坝之修筑在围墙及驳岸不做情况下,唯一有利的是C栋地下室开挖不需做挡水及用于开挖废土之堆放,是否涉及加减账依合同办理。
一审法院认为,工程签证单10中金田公司认可进行了土坝建设,但认为应按合同办理加减账,但是方正公司主张的该工程款148540元不符合合同专用条款第13.3条的约定,不予支持。
(5)签证单11中桩基进出场费12000元。方正公司于2013年8月9日要求增加24946元,理由为:根据业主要求,B号楼连廊需要移位,所以需要增补桩基。监理单位复核意见为:补桩,同意变更。金田公司审核意见:同意此项变更,但无桩机进出场费,整地另有记录。方正公司主张桩基进出场费15000元,金田公司审核认可桩基进出场费用3000元,双方差价1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3.3条的规定,方正公司主张增加桩基进出场费须由金田公司发出变更指令或方正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经金田公司同意发出指令后方可实施,不可在变更项目施工结束后再行提出变更追加,现金田公司认可3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方正公司主张桩基进出场费15000元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6)签证单15中C25细石砼找平坡差价87737元,扣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差价89040元,60毫米挤塑保温板差价64341元,3毫米卷材防水差价35553元。
方正公司于2014年1月2日要求对A号、C号屋面变更增加工程款353947元,其变更事由为:根据图纸和业主要求,A号、C号屋面变更做法。监理单位2014年11月18日复核意见:同意变更,计价由审计确定。金田公司2014年11月审核意见:同意变更,涉及加减账(上人屋面取消同质地砖),详如答疑单27之说明。
C25细石砼找平坡,方正公司送审工程量为4794.64平方米,单价20元/平方米,送审价为95892.8元,审核确认工程量407.8平方米,审核单价不变,审核价8156元,差价为87737元。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差价为工程量的审核差异,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3.3条的约定,一审法院对于金田公司审核确认的8156元予以认可,对于方正公司主张的87737元差额不予支持。
扣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差价89040元,因扣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并没有实际施工,故对于金田公司审核时要求扣除该项差价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60毫米挤塑保温板差价64341元和3毫米卷材防水差价35553元,金田公司在审核时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3.3条的约定套用投标类似项目换算,对于差价金额予以确认。
(7)签证单18中对于保温板由100改为150产生的差价31466元。方正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要求变更增加74581元,变更事由为:根据业主要求,B号楼屋面原100厚保温,容重12K,改为150厚保温,容重12K,并增加广告牌横幅吊钩528套。监理单位于2014年11月18日复核意见:同意变更,计价由审计确定。金田公司于2014年11月审核意见:同意变更,涉及加账依合同办理。
对于方正公司送审的工程量3933.28平方米,审核工程量不变,对于应当扣减的100厚保温板,方正公司送审价格为28元/平方米,金田公司审核价24元/平方米;对于变更的150厚保温板,方正公司送审价42元/平方米,金田公司审核价30元/平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3.3条的规定,金田公司套用投标类似项目换算组价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8)签证单19双方争议金额48602元。2013年9月6日,方正公司要求新增门卫室金额663437元,变更事由:根据业主要求,新增门卫室,但原合同没有门卫室,属于新增内容。监理单位于2014年11月18日复核意见同意变更。金田公司于2014年11月审核意见:同意变更,涉及加账依合同办理,详答疑单35之说明。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新增门卫室事实均予以认可,对于涉及的争议金额48602元,金田公司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3.3条的规定套用投标类似项目组价符合合同规定应予支持。
(9)签证单20、21、26、27、40、42中争议金额179788元。方正公司要求金田公司增加有关项目金额,一审法院认为,金田公司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3.3条的规定套用投标类似项目组价减少方正公司报价金额179788元符合合同规定应予支持。
4、合同外追加价格异议部分。
(1)增加幕墙部分1801681元。
方正公司提出增加幕墙工程量3837507元,其中合同价差1502755.6元,增加石材1790.1平方米,单价780元,合计1396278.78元;增加Parklex板25.95平方米,单价1450元,合计37631.85元;增加铝板1480.7平方米,单价600元,合计888421.2元;增加玻璃点式雨棚10.35平方米,单价1200元,合计12420元。金田公司审核认定A号楼石材减少313.16平方米,单价为680元,合计减少金额212949元;其余增加石材2092.58平方米,确认石材价格620元,合计增加金额1297399.6元;增加Parklex板16.94平方米,单价1320元,合计22360.8元;增加铝板1531.79平方米,单价600元,合计增加919074元;增加玻璃点式雨棚8.28平方米,单价1200元,合计9936元。综上,金田公司审核确认金额2035826元。
一审法院认为,方正公司提出石材单价变更为780元,Parklex板单价变更为1450元,金田公司不予认可,根据合同投标价,上述石材单价A号楼价格为680元,其余价格为620元,Parklex板价格为1320元,方正公司要求增加价格及增加价格差额缺少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关于石材和铝板工程量的增加,金田公司认可数量多于方正公司申请数量,本院参照金田公司认可数量予以确认;关于Parklex板、玻璃点式雨棚增加数量方正公司实际统计数字与金田公司认可数字差距不大,金田公司扣除相应数量缺少证据,故本院按照方正公司申请的Parklex板、玻璃点式雨棚数字进行计算。综上,一审法院确认幕墙部分应增加19876.8元。
(2)增加外墙防水部分103853元和增加外墙保湿部分209980元。
方正公司主张外墙防水部分金额709437元,外墙保温金额322932元,金田公司审核认为外墙防水金额为605584元,外墙保温112952元。一审法院认为,方正公司主张的防水及保温金额,属于新增项目,无投标价,金田公司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3.3条的规定确认的价格符合合同规定应予支持。
5、通用措施费调整119616元。
方正公司认为造价增加相应的政府费用也要增加通用措施费119616元,但根据方正公司所举证据,涉案工程即有未施工部分也有新增工程部分,且两者相较新增工程量少于未施工工程量,故金田公司认为不应支付通用措施费119616元的请求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对于双方争议金额5631805元中,本院确认金田公司应支付方正公司工程款为1577937元。
四、关于合同工程款支付的事实。
2013年8月30日,金田公司代方正公司垫付电费20万元;2013年12月27日,金田公司代方正公司支付电费10万元。供电部门退回金田公司电费50948.22元,金田公司实际代方正公司垫付电费249051.78元。本案工程于2015年6月18日竣工,2016年5月30日方正公司领取了昆房权证淀山湖字第××、21××76、21××77号房屋产权证书。2016年6月18日竣工己满一年,方正公司与金田公司双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确认,金田公司共计支付方正公司工程款45351255元。其中最后一笔工程款支付日期为2016年2月4日,支付金额为2840588元。综上,金田公司共计支付方正公司45600306.78元。
五、关于鉴定的事实。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方正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金田公司对此不予同意,认为涉案工程双方争议焦点是5631805元,同意对该金额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所举证据,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签订的协议已经明确争议金额为5631805元,且双方已经针对该争议金额通过举证、质证发表意见,一审法院可根据查明事实予以认定,故不同意方正公司的申请。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金田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委托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苏交科[2017]建鉴字第22号鉴定意见书,认定:(一)建筑部分。1、涉案房屋B栋东侧大门雨棚与幕墙交接处存在渗水问题,A栋与B栋、A栋与C栋两处连廊在靠近A栋的一侧顶棚存在渗水问题,A栋室内三层至五层存在腻子脱落问题及A栋室内三层至五层楼板裂缝问题是由于施工质量控制不当引起的。2、金田豪迈木材行业中心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修复方案:(1)B栋东侧大门雨棚与幕墙交接处存在渗水问题修复方案。A、清除原雨棚上方存在开裂与脱落现象的密封胶,范围为存在脱落或开裂部位周边500毫米;B、采用防水密封胶重新嵌缝,需满足相关装修规范关于密封性能及耐久性的质量要求。(2)A栋与B栋、A栋与C栋两处连廊在靠近A栋的一侧顶棚存在渗水问题修复方案。A、需对出现渗漏现象一侧的外墙面及上部女儿墙顶面的所有千思板板缝进行密封胶嵌缝处理,方法和要求同第(1)条;B、铲除渗漏部位顶棚原粉刷涂料层至基层板面;C、刮3-5毫米厚石膏腻子,干燥后用砂纸磨平;D、涂刷外墙乳胶漆,范围为出现渗漏问题的整个顶面。(3)A栋室内三层至五层存在腻子脱落问题修复方案。A、铲除腻子脱落部位顶棚原粉刷涂料层至基层板面;B、刮3-5毫米厚石膏腻子,干燥后用砂纸磨平;C、涂刷乳胶漆,范围为出现腻子脱落问题的整块顶板。(4)A栋室内三层至五层楼板裂缝问题。针对楼板收缩裂缝,采用如下修复方案:A、铲除楼板表面的粉刷层,使用钢丝刷或砂轮打磨机,将开裂的板底部分打磨平整,去除粉尘,清洁基面。然后用工业酒精擦洗已清洁过的混凝土基面;B、在裂缝处布置注浆嘴,对楼板裂缝进行灌浆密封。为了保证浆液充满,在注浆后约半小时可以对每个注浆嘴再次补浆;C、灌缝结束后,在缝表面涂刷环氧胶泥二遍或再加贴一层环氧玻璃布条盖缝;D、刷素水泥沙浆结合层一道;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10厚1:2水泥砂浆面层粉平抹光。针对支座处板面钢筋保护层厚度偏大及温度收缩作用共同引起的裂缝,建议由原设计单位对楼板现状进行承载力复核验算,若承载力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则参考上述第(4)条方案进行修复;若承载力不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则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相应补强加固方案进行修复。(二)道路部分。1、涉案的金田豪迈木材行业中心厂区内道路路面的平整度、厚度以及压实度均不满足《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要求,存在质量问题。2、修复方案。(1)对涉案道路面层及基层进行铣刨。应坚持分层铣刨原则。铣刨的废旧沥青混合料应由专用车辆运输到指定起点,不得堆放在路肩。在需铣刨路段的一端按顺序进行铣刨,铣刨尽量一次完成,中间除特殊原因外不得停顿,铣刨应保证纵向边线的顺直,铣刨时应严格控制用水量,以铣刨后地面无水迹为原则,确保废料清扫和除尘作业的有效实施,当需铣刨多个结构层时,应根据原路面结构分层铣刨,铣刨应彻底且不留夹层,当以铣刨层位厚度控制进行铣刨时,铣刨深度需满足回填混合料的最小厚度,如铣刨两层面层段落,铣刨过程中为利于拼接,纵横向均应预留台阶,其中,预留台阶横向宽度约为10厘米-15厘米左右,纵向台阶宽度约为40厘米-50厘米左右。(2)在路面铣刨后采用专业的清扫工具对散落的废料进行清扫,再用大功率空压机带风管吹风除尘,保证清扫干净。如原路面存在修补坑槽过深的部位,应人工将坑槽内的残留杂物清扫干净。(3)洒布粘层油。采用洒布车均匀地洒布,其洒布温度与洒油率均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粘层油洒布前,必须把施工区域内彻底清扫干净,在粘层油洒布后,应避免污染。(4)摊铺沥青混合料。混合料出仓温度应符合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其拌和时间一般不小于50秒,以混合料拌和均匀、所有矿料颗粒全部裹覆沥青结合料为度。拌和后,应按设计要求频率进行马歇尔击实试验和抽提试验,以确保混合料的级配符合设计要求。摊铺速度应控制在3-5米/分钟为宜,应均匀、连续不间断地摊铺,中途不能变速或出现停机待料等现象,若为改性沥青混合料则摊铺速度宜控制在1-3米/分钟;铣刨深度超过10厘米时,应分层进行摊铺;沥青混合料摊铺温度不得低于规定温度,摊铺厚度应考虑松铺系数,确保碾压完成后的路面应与原路面保持接缝平整;对于摊铺不到位的边角,要人工即时进行填补。在摊铺中,通过对摊铺机振板、夯锤的调节,适当提高摊铺机铺出的沥青混合料的松铺密实度,控制摊铺温度和松铺厚度,保证摊铺效果。(5)碾压。沥青混合料摊铺后,应紧跟碾压,控制好碾压遍数,避免过压,碾压需保持合理的压实速度,应以慢而均匀的速度进行,遵循“从低向高,由外向内”的碾压原则进行作业,碾压应呈阶梯状逐步向前推进,在碾压过程中,压路机喷洒雾状水,以不粘轮为宜,对于压路机无法碾压的地方,应用手动夯或其它小型压实设备压实,最后用钢轮压路机收光。压路机启动、停止应缓慢,碾压过程中不得随意调头、刹车。对纵向接缝,在沥青混合料摊铺前在表面层切割面上涂乳化沥青粘层油;横向接缝采用涂乳化沥青粘层油或高分子聚合物双面贴进行处理,对于横缝处理,可先用3米直尺量取接头沥青硅平整度,对于不符合要求部分划线,然后用切割机垂直切除,下次摊铺前在缝口上涂上相同标号的热改性沥青粘层油以利联结。(6)待上面层路面回铺完成后,路表温度降至50℃以下后开放交通。金田公司支付鉴定费98000元。
2018年7月10日,根据金田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楼板的贯穿裂缝修复范围进行补充鉴定,同时对道路基层厚度18厘米与原设计基层厚度20厘米相矛盾问题进行答复。该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苏交科[2018]建鉴字第43号鉴定意见书,认定:1、三层楼板贯穿裂缝长度334.57米,四层楼板贯穿裂缝长度约423.09米,五层楼板贯穿裂缝长度约173.42米。上述裂缝参照以下方法进行修复:(1)铲除楼板表面的粉刷层,使用钢丝刷或砂轮打磨机,将开裂的板底部分打磨平整,去除粉尘,清洁基面。然后用工业酒精擦洗已清洁过的混凝土基面。(2)在板底裂缝处布置注浆嘴,对楼板裂缝进行灌浆密封(采用环氧树脂浆液)。为了保证浆液充满,在注浆后约半小时可以对每个注浆嘴再次补浆。(3)灌缝结束后,在缝表面涂刷环氧胶泥二遍或再加贴一层环氧玻璃布条盖缝。(4)板面在裂缝处先刷素水泥沙浆结合层一道。(5)20厚1:3水泥砂浆找平层。(6)10厚1:2水泥砂浆面层粉平抹光。2、其余楼板裂缝按照非贯穿裂缝进行处理,处理方法如下:(1)铲除楼板表面的粉刷层,使用钢丝刷或砂轮打磨机,将开裂的板底部分打磨平整,去除粉尘,清洁基面。然后用工业酒精擦洗已清洁过的混凝土基面。(2)采用1:2水泥砂浆抹缝,并压平养护。(3)20厚1:3缺水泥砂浆找平层。(4)10厚1:2水泥砂浆面层粉平抹光。3、关于“道路基层厚度18厘米与原设计基层厚度20厘米相矛盾”的问题。“18厘米厚度基层”是我公司于2018年5月4日给法院的回函中提到的,因当时已经归还涉案工程的设计资料,故此是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提出了采用“18厘米厚基层”。在实际修复过程中,应以设计资料中的基层厚度为准。金田公司支付补充鉴定费10000元。
根据金田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委托东方华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金田豪迈木材行业中心项目厂房楼面及道路修复的造价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东方华星鉴[18]第008号司法鉴定报告,认定:一、鉴定金额合计3071152.94元,包括以下内容:1、修复方案工程造价确定性鉴定金额为1999498.43元,其中金田沥青砼道路修复1502437.07元,金田建筑修复1100.61元,金田楼板裂缝修复495960.75元。2、申请人推断性及不确定性鉴定金额1071654.51元,有以下二项内容:(1)推断性原沥青砼道路基层2:8灰土600毫米拆除后重新施工,工程造价为852218.13元。(2)不确定性沥青砼路面及路基修复中可能要涉及到排水工程的拆除重新施工,工程造价为219436.48元。二、鉴定说明。1、对于修复方案未提及到的2:8灰土,是否要拆除重做,有待实际施工时根据现场情况才能判断,我公司无法判断。2、对道路修复过程中是否对现在排水管道及排水井发生拆除重做,有待实际施工时根据现场情况才能判断,我公司无法判断。金田公司支付此次鉴定费35000元。
上述事实,有《工程总承包合同书》、《新建工程竣工日期付款93%协议书》、工程变更签证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公证书、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土工检测报告、图纸会审纪要、照片、房屋产权证书、一审庭审笔录、质证笔录、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方正公司与金田公司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书》、《新建工程竣工日期付款93%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和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方正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后,涉案工程于2015年6月18日经验收合格,金田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因涉案工程双方未进行结算,方正公司与金田公司于2016年2月1日签订《新建工程竣工日期付款93%协议书》,约定对双方无异议部分49779845元支付93%即46295255元,并扣除审计费用644000元(代扣暂定审计费用),实际应付2840588元。方正公司与金田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确认直至方正公司起诉之日,金田公司共支付方正公司工程款45600306.78元。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4.2条的规定,总承包协助金田公司拿到房产证并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请领总工程造价至95%。保留总工程造价之5%作为保固保证金,于竣工日起算一年保固期满后,再无息发还。因涉案工程于2015年6月18日已经验收合格,且至方正公司起诉之日已经竣工满一年,故金田公司应全额支付方正公司工程款。根据一审法院查明事实,除双方无争议的工程款49779845元外,金田公司还需支付方正公司工程款1577937元,扣除金田公司已经支付的45600306.78元,余款5757475.22元需支付。
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根据双方于2016年2月1日签订的协议约定,金田公司同意提前支付无异议部分的工程款2840588元。金田公司遂于2016年2月4日向方正公司支付金额为2840588元。截至2016年2月4日,金田公司实际支付方正公司工程款共计45600306.78元,金田公司应实际支付的工程款为47762797.26元[(49779845+1577937)×0.93],实际拖欠方正公司工程款为2162430.48元。2016年5月30日涉案工程领取房产权属证书,金田公司应支付工程款的95%即48789892.9元,实际拖欠方正公司工程款为3189586.12元。2016年6月18日涉案工程竣工满一年,金田公司应将5%工程款返还方正公司,实际拖欠工程款为5757475.22元。因双方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未作约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计息。故金田公司支付方正公司工程款逾期利息,应自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5月30日,以2162430.48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6月18日,以3189586.12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9日至金田公司实际支付之日,以5757475.22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计息。
关于金田公司提出的方正公司向金田公司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560万元的反诉请求。金田公司认为涉案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竣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应在金田公司接获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94天内完工,若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工程总价2‰向金田公司支付违约金,因涉案工程于2016年4月13日完工,共逾期658天,应支付违约金560万元。方正公司认为其不存在工期延误责任,逾期违约金并不成立。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工程除方正公司施工以外,金田公司还将有关工程平行发包给他人施工,金田公司出具中标通知书的日期为2013年5月27日,方正公司亦于同日收到中标通知书,涉案工程的主体部分于2014年4月2日和4月4日,方正公司、金田公司与监理单位(苏州三联建设顾问有限公司)、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上海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工程质量验收,认为工程质量符合要求,且确认C号厂房施工起止日期为2013年10月22日至2014年4月1日;A号厂房施工起止日期为2013年11月4日至2014年4月4日;B号厂房施工起止日期为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4月1日。上述主体工程施工完成并经过验收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工期394天。2015年6月18日,方正公司与金田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有关单位五方对涉案A号厂房、B号仓库、C号厂房、配电房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证明书,认定工程质量均验收合格。且在两次验收期间,金田公司将A号厂房、B号厂房、C号厂房单项(安装、装修、幕墙)工程发包给苏州东升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施工,经验收该工程质量合格,开竣工日期为2014年7月16日至2015年5月20日。在涉案工程部分工程发包给他人施工的情况下,金田公司认为方正公司施工逾期并未提供证据充分证据证明,故一审法院对金田公司此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金田公司提出方正公司承担追加审计费用824975元的反诉请求。因涉案工程双方并未进行审计,故对于金田公司此项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金田公司提出方正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工程承担维修费用共计3071152.94元,并向反诉人支付因申请鉴定、评估而产生的鉴定费143000元的诉请。金田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维修费用3071152.94元,金田公司支付鉴定费用143000元,上述费用应由方正公司承担。
关于金田公司提出方正公司向金田公司支付因涉案工程未达到苏州市文明工地、苏州市优质结构等质量要求的违约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方正公司辩称文明工程并非合同法义上的工程款减扣依据,其仅为政府倡导的奖励性措施,其评价标准除工程质量外还有施工环境、人文环境等综合因素。而且根据惯例,参评文明工地施工方要产生相应的费用开支,并有相应的报价,需要建设方予以配合。就本案而言,固定总价内并未包括该笔费用。能否评上文明工地也需要建设方配合,故合同约定的相应的罚款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请不成立。一审法院认为,金田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未达到相关质量要求系因金田公司施工所致,故对于金田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金田世纪(昆山)木业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5757475.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5月30日,以2162430.48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31日至2016年6月18日,以3189586.12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9日至金田公司实际支付之日,以5757475.22元为基数计息。)二、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金田世纪(昆山)木业机械有限公司维修费用共计3071152.94元。三、驳回金田世纪(昆山)木业机械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20701元,由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78541元,金田世纪(昆山)木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216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0674元,减半收取40337元,由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3177元,金田世纪(昆山)木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7160元;鉴定费143000元,由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二审中,方正公司提交一份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1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双方在2016年2月1日签订了93%的工程支付款的进度协议,而非结算协议。金田公司质证后认为,该证据形成于一审庭审结束之前,不应当作为二审阶段的新证据。该补充协议所体现的内容与2016年2月1日双方签订的《93%付款协议》并不矛盾,恰恰是为了执行《93%付款协议》进行的沟通和推进,因此并不能达到方正公司的证明目的。
以上事实,有补充协议、调查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双方当事人2016年2月1日签订的《新建工程竣工日期付款93%协议书》,双方明确约定金田公司同意根据审计周永华先生于1月16日的审计结果中无异议部分(49779845元)的93%提前支付,有异议的部分(5631805元)再行协商解决。另结合(2016)苏昆正信证民内字第7187号公证书的相关内容,能够确定《新建工程竣工日期付款93%协议书》中无异议和有异议工程的范围。涉案合同为固定总价,且合同内容包含相应工程的价格清单,一审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和相应工程签证单,确定双方争议工程的价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方正公司认为本案涉案工程应当全部进行造价鉴定的上诉意见,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方正公司认为签证单1、7、9、10、15对应的答疑单,金田公司涉嫌擅自添加非真实内容,对该主张方正公司未能提供充分反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涉案合同第13.3变更程序的约定,任何变更设计必须由业主发出指令后方可实施,不可在变更项目施工结束后再行提出变更追加。方正公司应对变更部分施工获得业主指令承担举证责任,在方正公司未能提供业主变更指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于相应工程款进行扣减,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方正公司持有异议的幕墙增加部分180万争议金额,关于石材和铝板工程量的增加,金田公司认定数量多于方正公司认可数量,一审法院已依据金田公司认定的数量予以认定,方正公司要求增加价格及增加价格差额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方正公司主张金田公司重复扣除费用,但未就该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方正公司另主张通用措施费119616元,因涉案工程存在未施工部分和新增加工程部分,且新增工程量少于未施工工程量,一审法院对该费用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涉案工程的质量及修复造价鉴定,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一审法院对于鉴定意见予以采信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意见表明涉案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方正公司未能及时维修,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并结合本案事实,认定的修复费用尚属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恩乾
审判员  叶 刚
审判员  杨 兵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闻 艺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面临以下执行风险: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四、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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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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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