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2157号
申请人: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跨塘分区。
法定代表人:陶子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双琴,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钧,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尼盛广场****。
负责人:柯峰。
原告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1301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1301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洋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姚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