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68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方正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南路**山水桃源山庄**。
法定代表人:陶子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钧,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双琴,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苏州市方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跨塘分区/div>
法定代表人:陶子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钧,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双琴,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方正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经济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13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上诉主张及现有在案证据,本案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137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王 岑
审判员 朱 立
审判员 锁文举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