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02民初7085号
原告****,汉族,1967年2月24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林鸿传,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高菱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鑫通森机电设备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仓山区,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00926821406。
法定代表人,林美珠。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香俤诉被告福建高菱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告福建高菱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被告福建高菱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在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江香俤所述的事故发生地亦在福州市仓山区。
本院认为,被告福建高菱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在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江香俤所述的事故发生地亦在福州市仓山区,被告福建高菱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本案移送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江香俤亦表示认可,故被告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 黄恒康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