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亦庄新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等与北京亦庄新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15民初27513号
原告:任占花,女,196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沙河市。
原告:周韦勇,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沙河市。
原告:周韦霞,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沙河市。
原告:***,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沙河市。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亦庄新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八路15号三层312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四华,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红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18号院4号楼11层1111。
法定代表人:李宪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夕梅,女,北京红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任占花、原告周韦勇、原告周韦霞、原告***与被告北京亦庄新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亦庄园林公司)、第三人北京红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地园林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占花、原告周韦勇、原告周韦霞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明辉,被告亦庄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四华,第三人红地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夕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占花、原告周韦勇、原告周韦霞、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周现发与亦庄园林公司在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亦庄园林公司向任占花、周韦勇、周韦霞和***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间未与周现发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9700元。事实和理由:周现发于1958年2月26日出生,其系任占花之丈夫。周韦勇、周韦霞、***系周现发与任占花的子女。周现发于2015年9月1日入职亦庄园林公司,在亦庄园林公司承包的园林绿化区域内(京沪高速东侧)从事亦庄园林公司安排的栽树、伐树、剪草坪等工作。周现发的工资为每天90元(每月27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周现发的工资发放时间不固定,如需用钱,可以预支工资。周现发工作期间,由刘学会对其进行管理和发放工资,周现发的出勤安排和考勤记录由刘学会负责。亦庄园林公司未与周现发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为周现发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4月17日,周现发被其队长刘学会安排到新的工作地点工作。2018年4月24日下午17时,周现发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2018年4月25日上午6时45分,周现发经抢救无效死亡。任占花、周韦勇、周韦霞和***不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京开劳人仲委)作出的京开劳人仲字[2019]第1413号裁决书的裁决。
亦庄园林公司辩称,周现发与亦庄园林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亦庄园林公司不同意向周现发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另外,任占花、周韦勇、周韦霞和***关于要求亦庄园林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亦庄园林公司同意京开劳人仲委的裁决,不同意任占花、周韦勇、周韦霞和***的诉讼请求。
红地园林公司述称,周现发在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与红地园林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在红地园林公司负责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路东区从事园林绿化养护工作。红地园林公司不清楚周现发在2018年4月17日之前的情况。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周现发于1958年2月26日出生。任占花系周现发之妻子。周现发与任占花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周韦勇、周韦霞、***。周现发的父母均已病故。2018年4月25日6时45分,周现发因病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亦庄园林公司为京沪高速与经海一路之间的科创一街至科创六街(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至科创七街)区域内的绿化养护责任单位。亦庄园林公司在上述期间将上述区域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养护工作承包给了河北置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建园林公司),双方签订了起止期限分别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四份绿化养护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置建园林公司承包上述养护范围内的乔木、灌木等的日常养护工作。亦庄园林公司按照其与置建园林公司签订的绿化养护工程承包合同书的约定,向置建园林公司支付了工程款,置建园林公司为亦庄园林公司开具了相应的付款发票。
任占花、周韦勇、周韦霞和***主张周现发在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4月16日期间曾在上述区域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养护工作,并于2019年4月11日到京开劳人仲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确认周现发与亦庄园林公司在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亦庄园林公司向任占花、周韦勇、周韦霞和***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间未与周现发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9700元。2019年9月27日,京开劳人仲委作出京开劳人仲字[2019]第1413号裁决书,裁决:驳回任占花、周韦勇、周韦霞、***的全部申请请求。亦庄园林公司同意京开劳人仲委上述裁决书的裁决;任占花、周韦勇、周韦霞和***不同意上述裁决,诉至本院。
任占花、周韦勇、周韦霞、***、亦庄园林公司、红地园林公司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不能将亦庄园林公司认定为涉诉期间在涉诉绿化养护区域范围内,雇用并安排周现发从事绿化养护工作、对周现发进行劳动管理和向周现发发放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主体。据此,任占花、周韦勇、周韦霞和***关于要求确认周现发与亦庄园林公司在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2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亦庄园林公司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间未与周现发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驳回任占花、周韦勇、周韦霞、***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任占花、周韦勇、周韦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毛希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