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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华文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深圳市海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104民初354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被告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