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鄂0104民初354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该公司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被告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