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圣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大昌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圣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7民初5100号之二
申请人:大昌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辉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经济开发区大胜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潘松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苏州圣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郑茂锦。
大昌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圣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苏州圣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并申请保全大昌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的名下财产,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2018)苏0507民初5100号之一民事裁判书,依法冻结了大昌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后经本院依法审理,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2018)苏0507民初5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苏州辉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现变更名称为大昌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圣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分别为QT-20180508和QT-20180515的两份《设备购销合同》于2018年8月8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圣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苏州辉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现变更名称为大昌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预付款45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圣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反诉被告)苏州辉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现变更名称为大昌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违约金135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苏州辉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现变更名称为大昌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圣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后苏州圣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现大昌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其名下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昌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大昌汽车部件(苏州)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灿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