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圣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圣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辉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7民初5100号之一
申请人:苏州圣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郑茂锦。
被申请人:苏州辉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大胜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潘松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州辉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圣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被告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决定合并审理。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圣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辉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奉南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