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保1034号
申请人:江苏和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五号楼四楼东。
法定代表人:郭永贵。
被申请人:苏州市旗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漕湖产业园湖村荡路32号。
法定代表人:李洛凡。
被申请人:苏州圣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金澄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郑茂锦。
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江苏和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旗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圣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4437号。申请人江苏和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旗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圣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苏和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和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旗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圣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陈歆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