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河南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17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辉执字第16号
申请人***,农民。
被执行人河南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8号街坊绿荫别墅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河南龙马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30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龙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程款23225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842.5元,执行费3426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龙马建筑有限公司将案款232252元及诉讼费2842.5元履行完毕,已给付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30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月军
代理审判员*宾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