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953号之一
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金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鑫,男,系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被告: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被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河南中珂置业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明,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亚士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陆辰彬
书 记 员  江岱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