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2民初715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胜利路与商鼎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616××××。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1年0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被申请人***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2023)豫1402民初71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6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与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承担相关责任,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