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2民初715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1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申请人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胜利路与商鼎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61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汉族,1982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644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36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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