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华烨再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81民初1771号
原告: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团结东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616798714。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原告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华烨再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产业集聚区中原路西南内环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MA3XFEDU0D。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华烨再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85409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原告承包被告在永城市经济开发区投资的河南华烨再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围墙工程,双方签订了合同,原告按照约定进行施工。2017年8月18日经被告方代理人聂豆豆验收结算,工程款为185409元,并承诺次日拨款付清。后原告一直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河南华烨再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月16日注销登记,原告起诉无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天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