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州奥雪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长征泵阀(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巴州某某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0103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长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长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兵0103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长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659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4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车辆登记信息; 2、2020年7月23日,对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3、2020年4月2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4、2020年4月2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5、2020年4月2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6、2020年4月2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 7、2020年7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车辆登记信息; 8、2020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居住地做基层组织调查,发现无可提供执行财产。 9、2020年5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上海长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做终本约谈笔录,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兵0103执1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上海长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锋 审判员 李 川 生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三日 书记员 帕孜力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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