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0103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长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长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兵0103民初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长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659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20年4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车辆登记信息;
2、2020年7月23日,对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3、2020年4月2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4、2020年4月2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
5、2020年4月2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公积金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6、2020年4月2日,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工商登记信息;
7、2020年7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无车辆登记信息;
8、2020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居住地做基层组织调查,发现无可提供执行财产。
9、2020年5月11日,对申请执行人上海长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做终本约谈笔录,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兵0103执1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上海长某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疆巴州**制冷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锋
审判员 李 川 生
审判员 曹 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三日
书记员 帕孜力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