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汤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汤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3268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汤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省汤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156420597U,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龙津南路105号2楼。 法定代表人:郑海容,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晋江滨江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94361328P,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高坑村嘉和路333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05257033T,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1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曾开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汤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晋江滨江商务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曦信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汤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76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减少为50元,又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