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2民初10741号
原告:福建泥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经济开发区(五里园)长安路12号2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2TXH0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珊珊、***,、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汤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街道宝龙城市广场3幢22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YA2BD8C。
负责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福建省汤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龙津南路105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156420597U。
法定代表人:郑海容,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泉州市吉翔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光村洪山后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45MUL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福建泥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汤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福建省汤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市吉翔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泥宝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拟于庭外另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泥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泥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8元,因撤诉结案依法减半收取计6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