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6民初2738号
原告:***,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永魁,福建坤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汤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龙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156420597U。
法定代表人:郑海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汤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码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