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汤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福建省汤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26民初2738号 原告:***,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永魁,福建坤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汤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龙浔镇龙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156420597U。 法定代表人:郑海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汤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被告结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码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