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清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中清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122执92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执行人:河南中清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杨金路**新科技市场**楼****。
法定代表人:宣连旭。
被执行人:陈峰,男,汉族,1962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中清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陈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临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122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中清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陈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其利息(时间从2019年8月23日起至履行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案已轮候冻结,现无法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现无法处置。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股权证券、保险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其他财产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村委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及周边群众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及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等,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对法院采取的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本院已采取强制措施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向召
审判员  安 磊
审判员  石 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