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122执69-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临颍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中清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中清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下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1122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曹蓉
审判员林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