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斌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斌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0民初1767号 原告:***,男,1967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斌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3645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斌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秦     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秋 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