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0民初1767号
原告:***,男,1967年3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斌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643645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斌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秦 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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