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1963-1号
申请人:沈阳汇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国斌。
被申请人:**(沈阳)防音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德里亚斯.科尔夫。
被申请人:**(沈阳)防音配件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
负责人:安德里亚斯.科尔夫。
申请人沈阳汇斯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防音配件有限公司、**(沈阳)防音配件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申请人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为2642487.15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防音配件有限公司、**(沈阳)防音配件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42487.1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沈阳)防音配件有限公司、**(沈阳)防音配件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42487.1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房产期限为3年、查封车辆档案期限为二年。如需办理续封手续,自2020年4月3日起至上述期限届满前15日,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吕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