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39453号
原告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凤凰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16157869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2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原告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承担,本院迳退原告412.5元。
审判员 贺 琼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