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2531民初173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20日生,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
被告: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161578698B。
诉讼代理人:**,云南承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7年8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男,1976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女,1979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云南全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为被告。原告***,被告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支付欠原告的货款260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承包了***自然资源局发包的半坡乡滑坡治理工程项目,并指定被告***作为该工程的负责人。由于被告需要水泥及河砂,就找到原告来协商,由原告供应水泥及河砂给被告。原告按约履行后,被告也支付了部分货款。2018年6月1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140元。之后,被告***又找原告购买了价格4940元的水泥,该笔货款也未付款,被告合计欠原告***货款2608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故,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辩称,被告核工业公司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本案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与被告核工业公司无关联性。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支付义务。被告***受雇于被告***,并由被告***安排其负责项目劳务工作,被告***代***向原告出具“欠条”、“收据”,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与被告***存在劳务分包关系,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已向***、***完成相应的工程款和材料款的支付,被告***、***收到相应的材料款后未向原告支付,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被告***收到并保管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的涉案项目的技术专用章,该印章作为非法用途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承担。原告代表元江县永发水泥厂与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签订水泥供应合同,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成。原告现以个人名义起诉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要求支付剩余的材料款,但却没有提交任何可以证明被告核工业公司就涉案项目向原告采购过水泥和河砂,原告要求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已向***、***完成相应的工程款和材料款的支付,原告向***或***提供水泥等材料,与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没有关联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且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主体资格不适格,依法驳回原告对核工业工程公司的起诉。
被告***辩称,被告***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被告***在被告工地做劳务工,接收水泥、河砂属于履行职责行为,其行为后果应当由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承担。按民法规定谁受益谁承担原则,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作为受益人,应承担责任。本案的材料供应到施工工地,最终使用到工程中的一部分,应当由工程承包方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
被告***、***辩称,被告***、***不是本案买卖合同的直接关系人,二被告不应承担责任,依法驳回原告对二被告的诉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本案在庭审中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就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欠条》《收据》三张,欲证实被告欠原告河砂款21140元、水泥款4940元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核工业公司有异议,认为欠条盖有的章是技术专用公章,并非是用于经济往来的公章,没有效力。与核工业工程公司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水泥用于该工程项目。被告***、***、***对《欠条》《收据》无异议。
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项目劳务承包协议书》,欲证实被告核工业公司与被告***2017年2月签订了《项目劳务承包协议书》,由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承包的半坡乡政府驻地泥石流及支沟沟源治理项目工程发包给***承建的事实;2、《授权委托书》,欲证实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授权委托***作为半坡乡政府驻地泥石流及支沟沟源治理施工工程第2标段(滑坡部分)项目部代理人,负责该项目的现场管理及工程进度款拔付等相关事宜;3、《收条》,2017年3月8日,***收到并保管核工业工程公司半坡乡项目技术专用章一枚,该印章仅作为工程资料编制和技术类工作联系使用,涉及经济合同和一切经济、结算等使用时一律无效,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由***承担;4、***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2份,欲证实2017年3月23日,***委托其妻***处理工程项目款拔付等事宜,并由***承担一切法律责任;5、《合同书》,2017年3月23日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与元江县永发水泥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为水泥供货时间,原告***作为元江县永发水泥有限公司的代理签字的事实;6、《记帐凭证、电子银行转帐凭证、用款申请单2份》,欲证实2017年12月19日,***作为经办人向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提出用款申请,被告***向元江县永发水泥有限公司支付水泥款15万元,核工业工程公司于当日向元江永发水泥有限公司转帐完成支付的事实;7、《申明》,证明2017年12月13日,***承诺元江县永发水泥有限公司的水泥尾款由其承担,其所提供的发票真实、合法的,并承诺一切责任由其个人承担的事实。8、《承诺、项目最终对外欠款明细承诺》,欲证实2018年7月27日,***、***承诺项目中对外欠款包括人工费、材料款、沙石料等均由其两人承担。如未完成相应支付的,核工业工程公司可从履约保证中扣除,并承诺2018年7月31日前项目中使用的水泥材料款均已全部付清,若上述材料款有任何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均由***、***承担,与核工业工程公司无关的事实。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核工业公司提供的证据2有异议,认为其不清楚《欠条》上印章是技术专用公章,还是非用于经济往来的公章,原告作为卖方向被告方供应了河沙、水泥,其应承担支付的责任;其它证据均无异议。
经质证,被告***、***、***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的证据均有异议,认为***与核工业公司签订的《项目劳务承包协议书》被另案认定为无效,本案是购销合同,应当各案处理。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欲证实***半坡乡政府驻地泥石流及支沟沟源滑坡治理施工工程第2标段发包方是***自然资源局,承包方为核工业工程公司的事实。
经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
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收据》,能证实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购买沙石、水泥,尚欠货款合计26080元欠条的事实,予以采信。
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提供的证据1,能证实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承包了半坡乡政府驻地泥石流及支沟沟源治理项目工程后,该项目工程发包给***承建的事实,予以采信;证据2,能欲证实被告核工业公司授权委托***作为半坡乡政府驻地泥石流及支沟沟源滑坡治理施工工程第2标段(滑坡部分)项目部代理人,负责该项目的现场管理及工程进度款拔付等相关事宜,与发包方、监理方接洽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事项,予以采信;证据3,能证实***收到并保管核工业工程公司半坡乡项目技术专用章一枚的事实,予以采信;证据4,能证实2017年5月23日被告***委托其妻***处理项目工程款拨付等事宜的事实,予以采信;证据5、6,能证实被告核工业公司与元江县永发水泥有限公司签订水泥供销《合同书》,水泥用于***施工工地,***作为被告***委托的经办人向被告核工业公司提出用款申请,核工业工程公司向元江永发水泥有限公司转帐15万元支付水泥款的事实,予以采信;证据7,能证实2017年12月13日前欠元江县永发水泥有限公司尾款由***、***承担支付的事实,予以采信;证据8,能证实被告***、***向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承诺,产生的材料款、人工费、石料款由其负责承担的事实,予以采信。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证实涉案工程项目发包方、承包方的主体,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6日,***国土资源局(***自然资源局)为甲方,被告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为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半坡乡政府驻地泥石流及支沟沟源滑坡治理施工工程第2标段。工程地点:***半坡乡驻地。工程内容:施工图设计内容。开工日期:2017年2月8日。竣工日期:2017年7月8日。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合同价款:9324342.77元。此后,以核工业工程公司为甲方,***为乙方签订了《项目劳务承包协议书》。约定:1、建设单位:***国土资源局;2、工程名称:***半坡乡政府驻地泥石流及支沟沟源滑坡治理施工工程第2标段(滑坡部分);3、工程内容:***半坡乡政府驻地泥石流及支沟沟源滑坡治理施工工程第2标段(滑坡部分)图纸全部内容;4、工程地点:***半坡乡;5、合同价款:9324342.77元;6、工期:150日历天(以甲方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该项目协议书上开工及完工日期为准);7、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工程管理费上交时间与方式:管理费包干价按合同价款1.5%上交。管理费支付方式:第一次业主拨款一次性全部扣除。甲方责任:1、委派管理或技术人员,协助乙方进行本工程的组织与协调,并对合同履约情况、资金使用及施工期间的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监督;2、协助乙方进行文件资料的归档、负责本工程项目部公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与使用。甲方保证,在乙方需要项目公章和财务章用于该项目时,甲方应当及时办理,不得拖延或者拒绝办理。3、负责对乙方施工能力的考察。若发现乙方不具备与工程相适应的施工能力,或无力完成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时,以及发现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并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乙方的责任:1、开工前上交甲方工程质量保证金;2、接受甲方的领导与监督,按照约定的期限、方式上交管理费。3、严格按照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要求组织施工。维护甲方的形象与声誉;4、负责甲方派出人员的工资、住宿、通讯以及公司到工地的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工资按月发放。派出人员按每人每月1万元计算。5、确保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承担施工过程中的一切责任与费用,包括工程中所涉及的所有保险和税费。6、承诺执行甲方的财务制度。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甲方的财务制度进行规范管理,所有材料及民工工资款项由甲方支付,乙方必须提供相应的增值税材料成本发票及民工工资表。材料发票与民工工资比例约6:4;7、按业主和甲方的归档要求,向甲方提交一整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结算书及验收单。8、不得拖欠民工工资。9、乙方在此承诺,所有进项目部款项视同乙方收到项目劳务承包费。乙方必须合理使用项目工程款,做到专款专用。其它:1、本工程不允许乙方分包。2、乙方不得以本项目部名义或者用项目部印章对外签订任何劳务或材料采购协议,不得私刻甲方公章或项目部印章,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法律责任。3、本工程所有税费由乙方承担;4、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以本项目部名义拖欠的材料款和民工工资及机械使用费全部付清后,剩余工程款除交本工程的管理费和各种税费外,其余支付乙方。2017年2月10日,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给发包方***国土资源局,委托***为核工业工程公司代理人,以核工业工程公司名义进行***半坡乡政府驻地泥石流及支沟沟源滑坡治理施工工程第2标段(滑坡部分)项目部的现场管理、跟甲方(发包方)及监理方接洽及工程进度款拨付等相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核工业工程公司)承担。2017年3月8日,被告***收到核工业工程公司交付的刻有“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半坡乡项目技术专用章”一枚,并承诺:该技术专用章在使用过程中,只局限工程资料的编制和整理及技术类工程联系有效。所有涉及经济合同和一切经济往来及有关经济结算等盖有技术专用章的一律无效。因印章使用不当,由印章接收人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2017年5月23日、12月7日,***向核工业工程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本人***委托***(系***爱人)处理***半坡乡政府驻地泥石流及支沟沟源滑坡治理施工工程第2标段工程款拨付等一切相关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负责承担。2018年7月27日***、***向核工业工程公司承诺:到目前为止施工中欠款:人工费、抗滑桩、截水沟、材料款、沙石料、运输费,本人***、***在业主下次拨款中优先支付以上欠款,负责核工业工程公司有权单方面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直接支付。以上欠款为由本人负责施工部分全部欠款,如有其他以外的经济纠纷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与贵公司(核工业工程公司)无关。***、***承诺:本人负责的“***半坡乡政府驻地泥石流及支沟沟源滑坡治理施工工程第2标段”施工中所使用的钢材材料款、水泥材料款及油品材料款已全部付清,截止时间2018年7月31日。从即日起,以上所述材料款有任何经济纠纷及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与核工业工程公司无关。
另查实,被告***系被告***聘请的施工工地管理人员。2018年6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今欠到***水泥及沙款(2018年1月27日至2018年6月11日止),欠款为:21140.00元整。6月底前付清余款。”欠款人:***,并在欠款人加盖了刻有“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半坡乡项目技术专用章”的印章。2018年6月28日、7月5日、7月8日,被告***又向原告***处赊购共9吨水泥,每吨560元,共计水泥款4940元。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作如下评判:
首先,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是否主体适格的问题。2017年2月6日,***国土资源局(***自然资源局)为甲方,被告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为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后,以核工业工程公司为甲方,***为乙方签订了《项目劳务承包协议书》。根据双方约定,签订协议后,被告***组织人员到工地进行施工。***开工前上交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工程质量保证(管理费)。施工过程中,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委派管理或技术人员,协助乙方进行本工程的组织与协调,并对合同履约情况、资金使用及施工期间的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监督,产生的费用均由***来承担。***支付材料、民工工资等款项,向核工业工程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及民工工资表,双方核对确认后再由核工业工程公司从发包方支付的进度款中支出,所有进项目部款项视同***收到项目劳务费。履行《项目劳务承包协议书》过程中,***、***向核工业工程公司申明、承诺:“施工中欠款:人工费、抗滑桩、截水沟、材料款、沙石料、运输费,本人***、***在业主下次拨款中优先支付以上欠款,负责核工业工程公司有权单方面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直接支付”,故此,核工业工程公司与被告***之间成立劳务承包合同关系。施工过程中,被告***聘请***负责工地的工程资料编制和技术类工作,并安排其负责工地的日常工作,受雇于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材料用于施工工地,使用项目工地技术章出具欠条,属于在***安排的工作职责范围内,***与第三方发生的买卖行为由聘请人***承担,与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无直接关联性。所以核工业工程公司不是本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原告***请求核工业工程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被告***、***、***之间是什么关系,应否共同承担责任。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与被告***签订《项目劳务承包协议书》后,被告***在履行劳务承包过程,聘请***作为负责工地工程资料编制和技术类工作,并安排其负责工地的日常工作。***授权委托其媳妇***处理***半坡乡政府驻地泥石流及支沟沟源滑坡治理施工工程第2标段工程款拨付等一切相关事宜,与被告核工业公司对接资金支付业务等。***需支付采购材料款、民工工资等款项时,委托被告***到核工业工程公司财务对接,双方核实确认后,再由核工业工程公司拨付。***仅是在***与核工业公司之间起协助、辅助作用,代为***处理与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之间的业务事宜,其不是《项目劳务承包协议书》的当事人。被告***是***聘请的负责编制工程资料和负责工地日常工作,代为***采购材料、结算货款,属于履行工作范围内,所购买的材料用于***承建的工地。所以,为本工程项目中发生的买卖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工程施工人***承担,所以,原告***要求核工业公司、***、***承担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不承担支付责任的辩驳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河砂、水泥款2608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要求被告核工业工程公司、***、***连带承担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支付原告***河砂、水泥款及运费260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对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元,由被告***负担(未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杰
人民陪审员 **伶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