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16749、1675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6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执行人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3161578698B,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凤凰山。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6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的内容,***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302991.12元,被执行人对***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与***共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024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02991.12元及***行金,同时放弃将***列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0)粤0306执16749号,受理费由本院移送执行,编立案号(2020)粤0306执16750号。
经执行,被执行人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已将执行款305377.18元(包含判决确定的赔偿款30991.12元和***行金2386.06元),案件受理费3024元,执行费4444.87元,共计312846.05元足额支付至法院指定账号。本院已依法将执行款划付申请执行人,将受理费、执行费划付财政账户。被执行人履行完判决确定义务。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69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4444.8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69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