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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地矿眉山工程勘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民终8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铙市玉山县凤凰山。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地矿眉山工程勘察院。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苏祠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迎春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蒙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全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地矿眉山工程勘察院因与被上诉人***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人民法院(2019)云253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一审判决解除***自然资源局和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未查清涉案工程的工程总量、已完成工程量、以及整体工程质量问题,未向当事人释明合同解除的后果,未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的后果一并处理,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人民法院(2019)云253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1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地矿眉山工程勘察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2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嘉 审判员  李 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