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695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凤凰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161578698B。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华东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7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诉讼请求:1、核工业华东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92191.43元,其中误工费56833.43元、护理费2025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900元、营养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21175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3648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鉴定费47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医疗费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核工业华东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一、***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6107.3元;二、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对***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91元,由***负担971元,由***、核工业华东公司共同负担2620元。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依法将深圳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775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变更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6527.63元;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核工业华东公司、***承担。
上诉人核工业华东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深圳市**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775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承担。
上诉人***上诉请求:一、撤销深圳市**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775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无须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关于上诉人***主张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及未认定***过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故第三人与雇主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一审追加***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对本案发生存在重大过失。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主张上诉人***亦存在过错和赔偿标准问题。1.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受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归则原则,只有雇员对损害发生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存在重大过失,故不能减轻赔偿责任。2.上诉人***提供的《居住证明》可以证明其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在上诉人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处工作,故一审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即定残后,受害人的误工费被吸收进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因劳动能力受限造成收入减少的补偿)。本案中,上诉人***于2018年12月6日评残,故一审将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计166天正确。上诉人***未能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按广东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一审按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从事建筑业,误工费应计算为63890元/年÷365天×166天=29056.82元。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护理费。上诉人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主张护理费应为27298.36元。本院认为,上诉人***关于护理费的主张已经超出上诉期限,对该项诉求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上诉人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处理失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7751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775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为: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302991.12元(286107.3元+29056.82元-12173元);
三、上诉人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的上诉请求;
五、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91元,由上诉人***负担567元,上诉人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上诉人***共同负担30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62元,上诉人核工业华东二六八基础工程公司负担2181元,由上诉人***负担218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刘 雁 兵
审判员 钱 松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