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422财保20号
申请人:***,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申请人:江西核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高铁经济试验区茶圣东路文创中心1号楼3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16157869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核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西核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玉山支行内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了位于盐边县桐子林镇玉泉路1号29幢1单元1001号房屋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江西核地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玉山支行内的银行存款1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共同所有的位于盐边县桐子林镇玉泉路1号29幢1单元1001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