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000号
申请人:宜兴市万石镇宏志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B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R1HQY9F。
经营者:***,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申请人:宁波**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工二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111838352。
法定代表人:郑春海。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申请人宜兴市万石镇宏志石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宏志经营部)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6万元,并由江苏诚卯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志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宁波**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宏志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