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0民初7951号
原告:杭州中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进化镇城山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工二路**。
法定代表人:郑春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中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中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且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中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中祥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许 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