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浙0226民初376号
原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兴工二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111838352。
法定代表人:郑春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邀请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应于2021年3月12日前赔偿原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100株铁树的损失合计75000元;
二、涉案的100株铁树尚未灭失的,其所有权归被告***享有。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419元、保全费1165元,合计1584元,由原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92元,被告***负担792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原告宁波东恒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代书记员 ***
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报告财产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的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扣押车辆等措施。
三、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