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钻井工程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钻井工程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1民初439号

原告:***,女,1968年1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发,泸县福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钻井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94187602。

负责人:张庆昌,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集团渤海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第一钻井工程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明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邱钦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