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675号之一
原告:南京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殷华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柯琳。
被告: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高沟镇高云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孙宁。
原告南京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林峰
人民陪审员 陈国富
人民陪审员 马卫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