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7614号
原告: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高沟镇高云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孙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亚红、汪海雷,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殷华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柯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巧斌,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文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毛毛
书 记 员 崔宇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