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执异145号
异议人(申请人):南京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柯琳,该公司总经理。
原案被执行人: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孙宁,该公司总经理。
原案被执行第三人:涟水缘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潘勇。
本院在执行南京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书过程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要求追加涟水缘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为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异议人南京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涟水缘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受让公司。该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被执行人。特向法院申请追加。
本院查明,2017年4月,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将高沟镇3兆瓦农村互补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项目工程发包给南京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约定承建电站验收合格、并网发电运行后,付总造价的80%等。后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约定付款,并于2018年1月12日成立涟水缘能新能源有限公司。2021年1月22日,南京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支付造价款。本院判决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南京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19011.1元。判决生效后,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另查明,2018年4月18日,涟水县高沟镇人民政府将原由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收取光伏发电费用的权利划转给第三人涟水缘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审查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接受划转权利的涟水缘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应当对被执行人涟水高沟新城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涟水缘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涟水缘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接受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建
审 判 员 杨金星
审 判 员 唐 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旺旺
书 记 员 翟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