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芝民二初字第293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天桥区新兴物资经营部个体业主,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黄务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黄务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烟台市黄务峰华建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在2007年1月22日受理的原告***与被告烟台市黄务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8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蓝坤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邹艳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