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峰华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烟台峰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烟台峰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01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02执1401号
申请执行人***,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烟台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居委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峰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烟台峰华置业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二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