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世纪恒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世纪恒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执91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世纪恒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5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杜德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胡国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沈阳世纪恒通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盘锦上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1103执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莉艳
审判员  沈国君
审判员  董 路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圣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