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鸿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开远市鸿曜工程有限公司、蒙自寓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云2524执468号 申请执行人:开远市鸿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蒙自寓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蒙自市。 关于开远市鸿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蒙自寓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2017)云2524民初10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开远市鸿曜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蒙自寓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开远市鸿曜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33463.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31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蒙自寓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已停止运作,法定代表人**及妻子**下落不明、无存款,在建水县××镇有开发的房产,待确定权属关系后,方能作为可供执行财产处置。本案经穷尽一切执行程序和措施,仍无法执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邵 泉 人民陪审员  **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