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执1923号
申请执行人:***,女,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杨,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该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经穷尽了相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有效财产线索,以上情况均已告知申请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春雷
审判员 贾瑞红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