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临朐县华盛喷泉设备厂、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305执1550号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华盛喷泉设备厂,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烟冢铺村。
经营业主:***,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707241969********,现住山东省临朐县龙泉小区********室。
被执行人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9号裕龙大厦1号楼1-1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临朐县华盛喷泉设备厂申请执行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31日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50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华盛喷泉设备厂于2017年07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305民初5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