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212执126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50435310W。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9号裕龙大厦1号楼1-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30593338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17472.17元,执行费75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17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交纳案款116292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0212民初126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