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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申61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一审被告:四川精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路一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四川精鼎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34民终11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与***、***之间不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并无不当,且***、***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推翻***为案涉工程管理人员的事实,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其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 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卢 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