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润华建材有限公司、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4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都润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古城镇中平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泰兴镇新业花园铺面第40-4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润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川0114执保141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了冻结。现申请人成都润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润华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川0114执保141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